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二、审批条件: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退养的。
三、办理程序:
1、各盟市及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人员申办离休,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理、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离休呈报表一式3份。
2、所在单位属于盟市、旗县的,上报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属于直属单位的,上报主管厅局(部门)审核。
3、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区直各主管厅局(部门)召开厅(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确认,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管理处审核。
4、人事厅分管厅长领导不定期召开会议逐一研究。
5、凡人事厅核准离休的,由人事厅开据介绍信到自治区政府办理离休荣誉证。
四、责任处室:工资与离退休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691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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