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3、《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87]94号)
4、《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内职改字[1987]50号)
5、《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六个单位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内党办发[1983]23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7、《关于按照学科(专业)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内职改字[1993]16号)
8、《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资格证书标准的批复》(内价费发[1997]12号)
9、《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职字[1997]12号)
二、申报条件: 见各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文号为:内职改字[1993]19号至86号、内职改字[1994]38号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2、单位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
4、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5、评委会评审。
四、核准时限:评委会通过后,议事机构报送材料20日内核准。
五、评审结果:评审后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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