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之二: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一、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办法》(内人调字[1993]4号)
二、聘用条件:  
  ㈠区直未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㈡年龄在45岁以下,三年以上工龄,长期在干部岗位并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
  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初级以上职称;   
   3、副科级以上职务(含聘用职务);
  ㈣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公示。
三、审批程序:  
  ㈠单位主管人事部门上报材料
  ㈡初审
  ㈢处领导审批
  ㈣备案存档
  ㈤通知单位主管人事部门
四、办理时限:收到材料后1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五、责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0471- 696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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