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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简介: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
根据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和人员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制定培养、引进、 使用人才政策,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工作,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管理;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回区安置和工作调整及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法规、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制订自治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订贯彻公务员管理各项法规的办法,指导全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自治区党委、政府授权人事厅管理承办的领导人员的有关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的审核备案工作,承办自治区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内设置非领导职务管理和审批工作。
(七)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市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自治区急需、
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指导非师范类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提出自治区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计划;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制订人员流动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研究拟订"农转非"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及调控措施;实施工资基金管理,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订自治区奖励表彰制度, 协调、 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的申诉控告工作。
(十)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措施,制订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事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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